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正2012)48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吉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机构、工作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依据
第四条 根据《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组成机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组 长:靳国庆 党委书记
陈宝财 院长
组 员:逄锦凤 副书记
张建云 纪委书记
石洪发 副院长
于 钧 副院长
刘占文 副院长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李毅
副主任:唐德新、孙炳信、吕岩荣
组员:付晓红、郭铁铮、金鑫、朱洵、刁文硕、陈曦、使用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第八条 参与并指导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考核、评估、评优、总结、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指导并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论证、购建、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和维护,以及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讨论全校固定资产发展建设规划,审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探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并提出建议与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效益、运行成本进行评估、评价,对使用效率低、配置不合理的固定资产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协调全校固定资产的合理分配和布局,进一步优惠资源配置,充分实现资源共享,拓展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将议案提交至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提交的议案进行收集整理后以《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议程汇总表》的形式提交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组长视议题内容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及议题材料在会前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固定资产管理委员组长请假并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符合“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事项或议案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研究决定。对需及时做出决定的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参会委员审阅签字,由委员会组长审核签发。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委员会办公室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及时向委员会组长、副组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委员会会议资料、决议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能举行。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委员会组长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 固资委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