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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暂行))

2019年10月30日 10: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行为,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和进行财务预算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商业贿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吉林省人民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教材、图书及大宗物资采购,分别指学院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园林绿化等工程;教学科研设备、计算机软件、实验器材等采购;教材、图书、学生床上用品、军训服、运动服等采购。

第三条 学院实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教材、图书及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制度。学院各单位(部门)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或学院自筹资金进行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采购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对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一、学院成立大宗物资工作领导小组:

 长: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副职领导、纪委书记

 员:工会、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

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物资采购工作。下设物资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

学院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组织学院物资采购工作,制定、解释学院管理办法;

2.批准各类招投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方式和原则;

3.负责审核确定各类物资采购项目的中标人和合同条款;

4.研究和处理物资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督察并指导学院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

6.处理采购活动中的其他事项。

二、大宗物资采购办公室:负责处理物资采购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工作。凡列入学院建设、采购范围的工作,统一归口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与管理。

办公室主要成员:

 任:资产管理处长

副主任:工会主席、财务处长、审计处长

 员:相关项目单位(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资产科长

具体职责:

1.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及审定项目的可行性:

2.负责落实具体采购过程;

3.负责组织项目合同签订;

4.负责组织项目采购验收;

5.负责招标项目材料的记录与文档管理;

6.完成学院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办公室针对项目的不同设立采购小组,具体如下:

教材招标小组(负责人教务处长)、图书招标小组(负责人图书馆馆长)、学生用品招标小组(负责人学生处长)、基建工程招标小组(负责人基建处长)、修缮维修招标小组(负责人资产管理处长)、大宗物资招标小组(负责人资产管理处长)

各小组负责人须根据项目的不同选定技术专家及项目执行人3-4人作为本组成员。

具体职责:

1.负责本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制定;

2.负责本项目的技术性能及各项指标的制订;

3.负责本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审批;

4.协助办公室进行采购工作;

5.组织项目的验收;

三、监察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招投标监察办公室主要成员:

主任:监察处长

成员:监察科长、学院纪委委员

具体职责:

1.负责监督前期准备工作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负责监督具体过程及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3.负责受理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4.完成学院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凡是《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100万元、采购项目50万元)的基建、采购项目,必须上报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按《学院大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审签程序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基建及配套工程和修缮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0万元以下;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大宗物资设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具体按《学院大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采购审签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和院内招标采购根据不同情况,一般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由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适用条件:公开招标是最基本的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学院采购无特殊采购要求和无特殊情况发生的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适用条件:学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前述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四、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学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是指通过统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向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定点供应商采购的方式。适用条件:学院采购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一次性采购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学院年累计额10万元以上的教学耗材、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等实行协议供货;学院印刷品、车辆维修等实行定点采购。定点供应商要通过统一招标程序来确定,任何人不得不经统一招标程序指定供应商。

第八条 院内招标采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不同情况研究确定。

第九条 基建及配套工程和修缮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至1万元以上的各种物资、设备、采购工作,一般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集体采购,教学耗材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集体采购。集体采购方式,参加采购人员应不少于3人,有使用单位(部门)和监察处人员参加,经过进行集体考察论证后,具体按照《学院零小工程施工项目和一般物资采购监审程序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招标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条 招标工作基本程序:

一、经学院批准的基建、采购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部门)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部门负责人或专业带头人)。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立项审签表》(表1),并编制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可研报告中要有概算和资金使用明细及校内外专家论证),相关评审人员评审签字通过后,向学院办公室办理项目的招标申请。

二、学院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向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物资采购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按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研究和拟定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和标底设置。按照审签程序,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由学院招投标工作组拟定或发布招标公告。

三、根据《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需要报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具体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按省政府采购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学院评标代表由招投标办公室确定,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成员参加省采开标会,主管院领导可根据需要参加省政府采购开标会。开标和评标结束后,招投标工作组填写《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

四、院内自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招投标会议由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学院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监察办公室参加。具体工作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按本办法第五章“院内招标工作程序”进行,填写《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

第十一条 报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和院内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织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经济合同。合同条款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报院长批准后,具体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并填写《经济合同审签表》(表3)。合同原件报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存档。

第十二条 凡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的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一般由学院监察处处长会同资产管理处处长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公司库中随机确定,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其中,学院大型基建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由学院监察处处长会同基建办公室主任从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公司库中随机确定,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三条 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的预决算、招标标底、施工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以及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实行委托制。委托具有专业工程造价(或审计)资质的咨询机构来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或审计)咨询机构的选择由学院审计处处长确定,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持,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项目采购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项目负责人填写《物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审签表》(表4)。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相关程序办理而未进行办理的项目,学院计划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项目付款手续。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每个步骤的相关部门审签,审签手续原则上不补签。

第五章 院内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工作的准备。

一、院内招标的项目按学院相关规定立项或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在资金落实的前提下,明确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并配合进行市场调查后,进入招标程序。

1.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监察办公室随机选定招标代理公司在发布招标公告,公开项目信息和报名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地点、规模、资金来源、时间、工期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接收投标报名单位资料,必要时,组织对报名单位进行考察。招投标办公室在组织考察时,应考察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管理、业绩、信誉、财务状况和施工能力等。

二、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及投标文件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2.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4.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5.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6.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7.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8.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投标单位的选择:院内招标项目视招标报名情况,择优初选46家投标企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不得少于3家。

四、招投标工作组根据招标内容和需要,发放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在招投标监察组的监督下,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形成《答疑纪要》。

五、使用单位将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大宗物资的指标、技术性能、数量、规格等相关文件至少于15个工作日前送交招投标工作组,以便进行招标技术准备。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得以时间紧迫等借口规避招标程序。

六、招投标办公室人员要认真遵守招标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标底,杜绝与投标方串通、围标现象的发生。不得接受投标方的任何礼品、礼金及参加有碍公务的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开标

1.开标会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所有投标人、招投标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成员。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成员负责核查标书的密封、印章及标书的完整性。  

2.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办公室和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核准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无单位及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未按投标文件要求携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明材料的;

4)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或申报项目经理资质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报价、工期、质量等)有重大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评标

1.评标小组由委托招标公司组织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组成。招投标监察办公室成员参与评标会,监督评标和定标全过程,但不参与评标和定标。本次投标人的近亲属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重大工程项目和专业性很强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应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评审。

3.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中出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报价,甚至低于合理成本时,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评标小组论证,认定该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的,则该投标人不能推荐为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

4.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并形成项目招标会议纪要。

三、定标

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有2/3以上成员通过,初步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3-7日无异议者即为中标人。应及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六章 招标原则、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项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招标方式的,应有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招标前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严格招投标工作纪律。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物资仪器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其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参加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泄漏标底、招标走过场。

第二十条  学院的招投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负责,有所担当,廉洁自律,对项目的质量、价格负主要责任;学院资产、财务等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必须履职尽责,承担管理、监督责任;学院主管院领导对招投标项目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招投标工作中违反规定者,特别是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下一条: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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