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保证购置仪器设备的质量,加大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院管理仪器设备的归口单位,负责组织全院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相关单位应配合资产处完成验收工作,切实把好仪器设备质量关。
第四条 验收分为初级验收和校级验收两个步骤。
一、初级验收
初级验收:指仪器设备到货后在项目负责人的组织下,使用单位与供应商、厂家工程师一起进行的初步验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查
1.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等情况;
2.检查仪器设备及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碰伤等;
3.做好外观检查记录,并拍照留据。
(二)数量验收
1.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2.认真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等;
3.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验收地点、时间、参加人员、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
(三)质量验收
1.供应商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和调试;
2.对照仪器使用说明书,认真进行各种技术参数测试,检查仪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商检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做好质量验收记录。若仪器出现质量问题,应将详细情况书面通知供货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商派技术人员检修。
二、校级验收
校级验收:初级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申请校级验收,资产管理处在校级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供应商、第三方监理机构和学院监察处、工会、计划财务处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参与的验收。
(一)验收小组应依据合同和投标文件逐一进行核对,对使用单位验收报告(含调试记录)和意见进行审查。当所有合同规定的验收项目、产品说明书、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经达到要求时,可以通过验收。
(二)批量仪器设备以抽查验收为主,如发现初验有漏项等问题时,须按初验程序全部复验一次。抽查数不少于该项目仪器设备总数的 30%。
第五条 验收依据按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条款)、供货协议和招投标材料、产品说明书等进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前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需的条件(如场地、环境、安全条件及验收所需的工具、试剂耗材等)。
第七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充分做好初验工作的基础上,向资产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在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进行初级验收。
第八条仪器设备在其安装调试结束后,按合同约定期限要求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验收。
第九条 供应商提供的仪器设备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相符时应做以下处理: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点收记录,如有破损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并由供应商签字确认,确定补充供货时间。同时报告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后续工作。
(二)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与采购合同要求不符时,如是供应商原因,使用单位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
(三)仪器设备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测试后,技术指标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退货,并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验收通过后,由第三方出具监理报告书,使用单位和参加验收人员分别在验收审签表(四表)填写验收意见签字。由资产处办理入账手续,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一)验收不合格时需要做出限期整改或退货的处理;
(二)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本章第九条执行,协商结果报学校审批,并在验收结果中注明该供应商有违约情节。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