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物资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优化资源配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等物资的及时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物资采购指的是单批价值5万元以下的列入学院资产的物资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设备、维修管件电气设备、炊具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和家具及其他物资以及社会服务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列支经费购置的小型物资设备。
第四条 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小型物资采购的询价、采购、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来源的签批工作。
第五条小型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小型物资采购的程序按照:申报与审批、采购方式确定与实施、验收和报销建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填写小型物资设备采购申请书,应明确所采购的物资设备的名称、品牌、技术指标、用途、预计金额、经费来源等。
第八条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签批顺序进行采购审批。
第九条使用单位报送的物资设备采购申请表是资产处执行相关采购验收工作的依据,各使用单位应对所填写的申请表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使用单位将申请表交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物资设备的采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所购设备决定设备采购的方式,采购方式分为跟踪采购、询价采购、委托采购、入围供应商等形式。
1、跟踪采购:资产管理处通过学院小型物资采购中标单位、同类产品的最近中标单位、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长期供货单位、按合同价或市场价优惠折价后直接供货。
2、询价采购: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市场询价,根据供应商报价及服务承诺,在纪检、监察、工会监督下,资产处会同使用单位选择一家质量优秀、价格低(即性价比高)和服务好作为供应商,按要求供货。
3、委托采购:在特殊情况下按照采购方法要求,资产管理处委托使用单位进行自行采购,按要求供货。
4、入围供应商选择:经过公开招标选择有诚信的单位作为学院部分零星物资的供应商,在纪检监察监督下,按照同等物资合理报价、服务有限的原则选取供应商。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将审批完毕的立项申请单交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组织采购、验收。
第十三条 小型物资采购货物的验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人员、工会、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参与。对不合格的货物及时办理退货、更换、索赔手续,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填写物资设备验收情况及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在验收时要同步建立设备档案。
第十六条 小型物资采购的报销工作,严格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到货后及时到资产管理处申报验收。
第十八条 进行小型物资设备采购时,应坚持节约经费的原则,凡能打包进行招标的应该打包招标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 小型物资采购工作接受学院纪检、监察、工会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物资设备小型采购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下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小型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