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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2019年10月30日 10:03  点击:[]

吉电职院发〔2016〕2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工作,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和其他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贷款资金、科研经费、捐赠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学生自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是指基建及修缮工程中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苗木、家具、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学生教材、学生备品等其他学生自费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采购,是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凡总额或批量金额达到上级政府采购文件要求额度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按吉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四条 对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可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房屋修缮、装饰工程及园林绿化;批量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资料;批量购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家具、物;批量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文艺、体育设备和器材等。

(二)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实验实训用品;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实验实训室家具、装备项目、计算机通用、专用软件;批量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单台件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

(三)学院规定须招标的其他项目。

(四)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要求采取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学院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归口管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各类招标工作。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后勤资产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班子其他成员和资产管理处、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图书馆、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学院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组织学院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三)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取方式;

(四)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管理处长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长、教务处长、图书馆馆长、工会主席、项目部门负责人、资产科科长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依据上级和学院有关规定,提出达到招标限额要求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办理委托招标项目手续;

(三)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招标文件、项目清单和标底(或拦标值);

(四)发布自行招标项目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编制自行招标项目文件;

(六)负责组织招标技术答疑;

(七)负责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八)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收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

(九)负责组织专家、监督人员参加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十)宣布招标过程中出现的流标或废标;

(十一)做好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

(十二)组织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十三)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十四)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五)完成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监督组,设在监察处,组长由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处长、纪委委员、监察科科长组成。招标工作监督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其主要主要职责: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

(四)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第九条 评标工作根据项目要求,由依规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维护学院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十条 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由学院组织实施的招标。

自行招标项目也可以采用委托招标方式完成。

第十一条 由学院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由资质符合项目要求的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适用条件:公开招标是最基本的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学院采购无特殊采购要求和无特殊情况发生的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含)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适用条件:学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前述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或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的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大宗物资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学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凡达到前述限额标准的项目,自行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内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经请示主管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执行合同情况、项目质量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院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五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和学院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六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项目部门应进行项目立项并填写《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立项审签表》(表1)、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在拟开标日期之前30天向学院招标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七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项目部门向招标办公室提供各种技术资料、使用要求和项目预算;

(二)招标办公室会同招标监督组按规定委托合适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三)招标办公室向审计处报项目预算,审计处通过自行审计或委外审计方式确定标底或拦标值;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

(五)可组织招标答疑或勘察现场;

(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

(七)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八)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在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

(十)公示无异议,确认评标结果,填写《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

(十一)组织拟定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填写《经济合同审签表》(表3),签订合同,合同一式4份,学院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各执一份、中标方两份;

(十二)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十八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项目部门向招标办公室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和项目预算;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招标办公室向审计处报项目预算,审计处通过自行审计或委外审计方式确定标底或拦标值;

(四)在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五)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六)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七)组织招标答疑和勘察现场;

(八)在招标督导组的监督下,确定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

(九)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十一)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在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

(十三)公示无异议,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填写《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

(十四)组织拟定合同文本,经法律顾问审核后,填写《经济合同审签表》(表3),签订合同,合同一式4份,学院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各执一份、中标方两份;

(十五)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十九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九)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行公开招标项目发标前必须在校园网上至少公告7天征集投标人,特殊情况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二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学院自行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管理部门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招标项目开标会议由招标办公室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在招标监督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核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由招标监督组监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纪律;

(八)评委会专家对投标人资质证件进行审验;

(九)评委就有关情况对投标人进行询问;

(十)评委认真评审,推荐中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校内评标:评标小组成员由项目部门或使用单位代表及专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或使用单位代表不能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和评标标准、方法及应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单位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公室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以废标,在情况核实后招标办公室请示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条  经审核后的评标结果在校园网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报经主管监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招标后,应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货物采购原则上不得追加。因特殊原因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原则上追加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基建修缮工程,按照上级有关变更及签证规定要求,工程变更单项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内,报主管基建院长同意后执行;工程变更单项金额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行,并需要重新组织招标;工程变更单项金额50万元上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执行,并需要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院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部门或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密事项: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三十七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吉电职院发〔2009〕19号文件《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立项审签表》(表1)

     2.《项目招标审签表》(表2)

     3. 《物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审签表》(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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