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用房屋的科学管理,规范我校公用房屋的使用行为,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工住宅外的学校所有公用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公用房屋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房屋,各单位只有使用权,并有权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条 总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地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公用房屋负责调配和管理,并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办法的全面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资产,任何人没有权利答应或默许在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土地上随意建房,过去答应了也无效,都要按此规定办理。
第五条 爱护公用房屋及附属设备,是使用者应尽的义务。使用单位对公用房屋进行装修,必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留出维修、安全通道。如对原房屋有损害,视实际情况,由承租人给予学校赔偿。
第六条 凡是公用房屋,使用单位及使用者不准擅自拆除、变卖、转让、转借、转租和改变用途。使用单位因撤销、合并、搬迁不使用时,房屋应退交资产管理处,不准擅自处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未经总务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备。对无正当理由空闲三个月以上的房屋,资产管理处有权督促使用单位进行内部调剂。对无正当理由空闲六个月以上的房屋,总务资产管理处有权收回,另行分配。
第八条 公用房屋实行使用权登记,各使用单位或使用者在分得公用房屋时,到总务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承租人凭承租协议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将公用房屋出租,一经查出,除按有关规定加倍罚款外,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办公用房的管理
第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
(一)办公用房原则上按定编人数配备;
(二)每位办公人员不许重复占房;
(三)凡是编制为一人的机构,可考虑和相关单位合并使用办公用房;
(四)离、退休人员不再保留原办公室;
(五)办公用房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可适当增加一点机动面积,但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用房标准总数的10%,用于资料的存放与人员编制的零星增减。办公用房标准见表一:
表一:机关办公用房标准(m2)
职别 院级 处级 其他
面积 18 12 6
第十一条 学院办公用房
(一)学院办公室用房按机关标准配备。
(二)系办公用房按教师现有人数的30%并考虑到缺编的因素设办公桌位,每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由于办公用房较紧,集中开会与学习可暂借邻近教室。
(三)资料室用房可根据藏书册数多少和实际需要配备。
(四)学生工作办公用房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用房可根据学生规模配备学生辅导员办公室,党团活动室与学生会活动室,其用房标准见表二:
表二:学院学生工作办公用房标准(M2户)
学生规模 500~700 700~900 900~1200 1200以上
面 积 30 40 45 50
第十二条 对标准使用面积超过或不足部分,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用房超过标准部分,应主动让出,交学校调剂使用,不得私自改变为其它用途。对超过标准部分不退出的,采取有偿使用。
(二)不足部分创造条件逐步补足面积。
第三章 科研、校办产业、实验用房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和科技服务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不包括水、电、采暖费,下同),其所收费用与科技产业处核定后,签发扣款通知单,由计划财务处从项目经费或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专职科研人员办公用房,按科研定编人数的80%设办公桌位,每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
(二)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用房,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核定配备。
(三)国防科研课题及国家重点课题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与科技产业处共同核定面积,并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核取使用费,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少收使用费。
(四)科研课题用房、科技服务用房、校办产业用房由资产管理处与科技产业处、共同核定面积,每年每平方米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36元。
(五)科研课题、科技服务用房超过核定部分,应主动让出,交还学校调剂使用,不准私自改为其它用途。对超过核定部分不退出的,每年每平方米按150元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
(六)科研课题或科技服务结束后,应主动交回所占用房屋,否则每年每平方米300元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
(七)科研人员退休后,如学校继续留用或返聘,可参照以上条款执行。如学校不在留用或返聘,必须将所用房间交回,如不交回所用房间,按每年每平方米300元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
第十四条 校办产业用房如已按合同(协议)规定使用的,不再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和可能分配给各学院实验室使用面积免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其使用面积由下列公式计算,并采用多退少补的办法,退回房屋由学校统一调配,对于多占不退的房屋,按每年每平方米150元收费,对多占不退又用于出租办班的房屋,每年每平方米征收资产占用费300元。由计划财务处从占用单位津贴中扣除。
其中:S一各学院实验用房总面积
Hi 一第i门课实验计划学时数
Ai 一第i门课参加实验学生数
B —大型仪器设备占用面积
Ki一专业类别标准系数
见表三:
|
基础 |
专基 |
专业 |
微机类 |
电基础类 |
K |
60 |
50 |
30 |
70 |
70 |
第四章 租赁用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 除上述用房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所占用的公有房屋均视为租赁用房。
第二十条 校属各单位计划外招生的短训班、培训班、自考班、研究生班等,使用我校教室、宿舍、桌椅、黑板,在正规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教务处开具证明,到资产管理处登记。教室使用费每年每标准班(每班按30~40人计)4000~5000元,住学校宿舍的另算。 (近两年内可合并到上缴利润中核算。)
第二十一条 承租学校公用房屋为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承租人,承租人承租房屋时,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一般先签订一年租赁合同,并要先预交一年的租金,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未经资产管理处同意,私自将公用房屋改做经营性用房的,加倍追缴经营期间的租金,限期收回,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租用学校公用房屋,在租赁合同未到期而提前退租时,应在迁出前五日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退租手续,满半个月的按整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同时交付相当一个月房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所装修的房屋,其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合同到期后不在租赁时,所装修的物品不充许拆卸。但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可拆除活动、附着装修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提出解除租约或索取赔款。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改变用途或以承租的房屋搞联营;
(二)利用承租房屋搞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损害房屋结构、设备的;
(四)影响学校整体环境,而且是明文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按租赁合同交纳房租费(不包括水、电、采暖费),不准借口拒付或拖欠。租赁用房一般按使用面积计租,房租视承租人的经营性质、租赁用房的地段、新旧程度和房地产行情、物价变动等情况而浮动。基本价为300元/每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租赁用房所收的全部租金上交校计财处。租赁用房所收的全部租金上交校计财处。
第五章 房屋及建筑物的拆除的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产权和拆除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拆除带有产权的公用房屋及建筑物,违者后果自负,按拆迁法规定罚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如有需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由资产管理处上报市拆迁办审批后,选择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并收回残值,上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对积极协助学校开展公用房屋管理工作,检举揭发不法行为的人,一经查实,学校给予奖励100元至200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情节较重,处以罚款。如租用房屋拒不交款,资产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予以封门,无条件收回,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如校内在岗职工签约租用房屋违反本规定,可由资产管理处通知人事、计划财务等部门停发工资,特别严重的由学校研究除名。如租用房屋涉及到校内下属单位行为,并违反本规定,可扣发该部门(学院或行政处室)主要负责人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的应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