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有责任保护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好,教育和引导师生员工增强爱护固定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均属固定资产事故,应予赔偿。在处理上,视具体情节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告学院资产处;固定资产被盗,要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立案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一周内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学院要追究单位领导及领用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以下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应予赔偿:
1、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固定资产致损。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4、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携带出校,造成损坏或丢失。
5、与生活密切相关,原则上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式固定资产的丢失。
6、违反安全保卫部门的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失窃。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补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需酌情减轻赔偿的,由资产处核实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的,可不予赔偿:
1、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包括固定资产的试运行、检修等),使损坏具有不可预见性;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停电、停水、外接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或损失。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按折旧后价值赔偿,丢失赔偿处理按原值处理.
第九条 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零部件,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部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按整机价值计算。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及零部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算,特殊情况可按市价合理议价。
第十条 损坏或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造成损失的处理,价值在3000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价值在3000元以上,由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上报主管院长审批;价值在20000元以上,须上报院长或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日期后,资产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赔偿,将赔款及时上交计划财务处。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缴或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